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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關于印發(fā) 《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 隱患判定標準》

Time:2022-12-23瀏覽次數:855

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

一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

(一)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礦井直達地面的獨立安全出口少于2個,或者與設計不

一致;

2.礦井只有兩個獨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間距小于30米,或者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1000米且未在此翼設

置安全出口;

3.礦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為豎井且豎井內均未設置梯子間,或者作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籠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統(tǒng)且未設梯

子間;

4.主要生產中段(水平)、單個采區(qū)、盤區(qū)或者礦塊的安全出

口少于2個,或者未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;

5.安全出口出現堵塞或者其梯子、踏步等設施不能正常使

用,導致安全出口不暢通。

(二)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、材料或者工藝。

(三)不同礦權主體的相鄰礦山井巷相互貫通,或者同一礦權

主體相鄰獨立生產系統(tǒng)的井巷擅自貫通。

(四)地下礦山現狀圖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未保存《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(guī)程》(GB16423—2020)第

4.1.10條規(guī)定的圖紙,或者生產礦山每3個月、基建礦山每1個

月未更新上述圖紙;


2.巖體移動范圍內的地面建構筑物、運輸道路及溝谷河流與

實際不符;

3.開拓工程和采準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區(qū)與實際不符;

4.相鄰礦山采區(qū)位置關系與實際不符;

5.采空區(qū)和廢棄井巷的位置、處理方式、現狀,以及地表塌陷

區(qū)的位置與實際不符。

(五)露天轉地下開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未按設計采取防排水措施;

2.露天與地下聯(lián)合開采時,回采順序與設計不符;

3.未按設計采取留設安全頂柱或者巖石墊層等防護措施。

(六)礦區(qū)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氣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時,

未按設計采取防治水措施。

(七)井下主要排水系統(tǒng)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排水泵數量少于3臺,或者工作水泵、備用水泵的額定排

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;

2.井巷中未按設計設置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,或者排水管路

與水泵未有效連接;

3.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裝設防

水門,或者另外一個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;

4.利用采空區(qū)或者其他廢棄巷道作為水倉。

(八)井口標高未達到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,且未按

設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。

(九)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或者復雜的礦井,存在下列情形之

一的:


1.未配備防治水專業(yè)技術人員;

2.未設置防治水機構,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隊伍;

3.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,或者未按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(yè)。

(十)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不符;

2.主要排水系統(tǒng)的水倉與水泵房之間的隔墻或者配水閥未

按設計設置。

(十一)在突水威脅區(qū)域或者可疑區(qū)域進行采掘作業(yè),存在下

列情形之一的:

1.未編制防治水技術方案,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專門的施工

安全技術措施;

2.未超前探放水,或者超前鉆孔的數量、深度低于設計要求,

或者超前鉆孔方位不符合設計要求。

(十二)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者其來水上

游發(fā)生洪水期間,未實施停產撤人。

(十三)有自然發(fā)火危險的礦山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未安裝井下環(huán)境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,實現自動監(jiān)測與報警;

2.未按設計或者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采取防滅火措施;

3.發(fā)現自然發(fā)火預兆,未采取有效處理措施。

(十四)相鄰礦山開采巖體移動范圍存在交叉重疊等相互影響

時,未按設計留設保安礦(巖)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。

(十五)地表設施設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,未按設計采取有效

安全措施的:

1.巖體移動范圍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重要設備設施;


2.主要開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、滾石、泥石流等地質

災害影響。

(十六)保安礦(巖)柱或者采場礦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未按設計留設礦(巖)柱;

2.未按設計回采礦柱;

3.擅自開采、損毀礦(巖)柱。

(十七)未按設計要求的處理方式或者時間對采空區(qū)進行

處理。

(十八)工程地質類型復雜、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存在下列

情形之一的:

1.未設置專門機構、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地壓防治工作;

2.未制定防治地壓災害的專門技術措施;

3.發(fā)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,未立即停止作業(yè)、撤出人員。

(十九)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。

(二十)礦井未采用機械通風,或者采用機械通風的礦井存在

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在正常生產情況下,主通風機未連續(xù)運轉;

2.主通風機發(fā)生故障或者停機檢查時,未立即向調度室和企

業(yè)主要負責人報告,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;

3.主通風機未按規(guī)定配備備用電動機,或者未配備能迅速調

換電動機的設備及工具;

4.作業(yè)工作面風速、風量、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(yè)標

準要求;

5.未設置通風系統(tǒng)在線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的礦井,未按國家標準規(guī)定


每年對通風系統(tǒng)進行1次檢測;

6.主通風設施不能在10分鐘之內實現礦井反風,或者反風

試驗周期超過1年。

(二十一)未配齊或者隨身攜帶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

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,或者從業(yè)人員不能正確使用自救器。

(二十二)擔負提升人員的提升系統(tǒng)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提升機、防墜器、鋼絲繩、連接裝置、提升容器未按國家規(guī)

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,或者提升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失效;

2.豎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設置的安全門或者搖臺與

提升機未實現聯(lián)鎖;

3.豎井提升系統(tǒng)過卷段未按國家規(guī)定設置過卷緩沖裝置、楔形罐道、過卷擋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,或者提升人員的罐籠提升

統(tǒng)未按國家規(guī)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過卷段內設置罐籠防墜裝置;

4.斜井串車提升系統(tǒng)未按國家規(guī)定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、

阻車器、擋車欄,或者連接鏈、連接插銷不符合國家規(guī)定;

5.斜井提升信號系統(tǒng)與提升機之間未實現閉鎖。

(二十三)井下無軌運人車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未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;

2.載人數量超過25人或者超過核載人數;

3.制動系統(tǒng)采用干式制動器,或者未同時配備行車制動系

統(tǒng)、駐車制動系統(tǒng)和應急制動系統(tǒng);

4.未按國家規(guī)定對車輛進行檢測檢驗。

(二十四)一級負荷未采用雙重電源供電,或者雙重電源中的

任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。


(二十五)向井下采場供電的6kV~35kV系統(tǒng)的中性點采用

直接接地。

(二十六)工程地質或者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,井巷工

施工未進行施工組織設計,或者未按施工組織設計落實安全措施。

(二十七)新建、改擴建礦山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:

1.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,或者批準后出現重大變更未經再

次批準擅自組織施工;

2.在竣工驗收前組織生產,經批準的聯(lián)合試運轉除外。

(二十八)礦山企業(yè)違反國家有關工程項目發(fā)包規(guī)定,有下

行為之一的:

1.將工程項目發(fā)包給不具有法定資質和條件的單位,或者承

包單位數量超過國家規(guī)定的數量;

2.承包單位項目部的負責人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、專業(yè)技術人員、特種作業(yè)人員不符合國家規(guī)定的數量、條件或者不屬于承包

單位正式職工。

(二十九)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(yè)未按國家規(guī)定落實審批制度

或者安全措施。

(三十)礦山年產量超過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幅度在20%及

以上,或者月產量大于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的20%及以上。

(三十一)礦井未建立安全監(jiān)測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、人員定位系統(tǒng)、通信聯(lián)絡系統(tǒng),或者已經建立的系統(tǒng)不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或者系統(tǒng)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,或者關閉、破壞該系統(tǒng),或者篡改、隱瞞、銷

毀其相關數據、信息。

(三十二)未配備具有礦山相關專業(yè)的專職礦長、總工程師以


及分管安全、生產、機電的副礦長,或者未配備具有采礦、地質、測

量、機電等專業(yè)的技術人員。

二、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事故隱患

(一)地下開采轉露天開采前,未探明采空區(qū)和溶洞,或者未按

設計處理對露天開采安全有威脅的采空區(qū)和溶洞。

(二)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、材料或者工藝

(三)未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或者分層開采。

(四)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,或者最終邊坡臺階高

度超過設計高度。

(五)開采或者破壞設計要求保留的礦(巖)柱或者掛幫礦體。

(六)未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(yè)標準對采場邊坡、排土場邊

坡進行穩(wěn)定性分析。

(七)邊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場邊坡未進行在線監(jiān)測;

2.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邊坡未建立邊坡穩(wěn)定監(jiān)測

系統(tǒng);

3.關閉、破壞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或者隱瞞、篡改、銷毀其相關數據、

信息。

(八)邊坡出現滑移現象,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邊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;

2.坡體前緣坡腳處出現上隆(凸起)現象,后緣的裂縫急劇

擴展;

3.位移觀測資料顯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現加

速變化的趨勢。


(九)運輸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%以上。

(十)凹陷露天礦山未按設計建設防洪、排洪設施。(十一)排土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在平均坡度大于1: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,未按設計采取安

全措施;

2.排土場總堆置高度2倍范圍以內有人員密集場所,未按設

計采取安全措施;

3.山坡排土場周圍未按設計修筑截、排水設施。

(十二)露天采場未按設計設置安全平臺和清掃平臺。

(十三)擅自對在用排土場進行回采作業(yè)。

三、尾礦庫重大事故隱患

(一)庫區(qū)或者尾礦壩上存在未按設計進行開采、挖掘、爆破等

危及尾礦庫安全的活動。

(二)壩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、流土變形等現象;

2.壩體出現貫穿性裂縫、坍塌、滑動跡象;

3.壩體出現大面積縱向裂縫,且出現較大范圍滲透水高位出

逸或者大面積沼澤化。

(三)壩體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積子壩的外坡比陡于設計

坡比。

(四)壩體高度超過設計總壩高,或者尾礦庫超過設計庫容貯

存尾礦。

(五)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。

(六)采用尾礦堆壩的尾礦庫,未按《尾礦庫安全規(guī)程》


(GB394962020)第6.1.9條規(guī)定對尾礦壩做全面的安全性

復核。

(七)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。

(八)汛前未按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對尾礦庫進行調洪演算,或者濕式尾礦庫防洪高度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值,或者干式尾礦庫防洪

高度和防洪寬度小于設計值。

(九)排洪系統(tǒng)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排水井、排水斜槽、排水管、排水隧洞、拱板、蓋板等排洪建

構筑物混凝土厚度、強度或者型式不滿足設計要求;

2.排洪設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、排水井有所傾斜,排水能力

有所降低,達不到設計要求;

3.排洪構筑物終止使用時,封堵措施不滿足設計要求。

(十)設計以外的尾礦、廢料或者廢水進庫。

(十一)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,未按設計進行

排放。

(十二)冬季未按設計要求的冰下放礦方式進行放礦作業(yè)。

(十三)安全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未按設計設置安全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;

2.安全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;

3.關閉、破壞安全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,或者篡改、隱瞞、銷毀其相關數

據、信息。

(十四)干式尾礦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入庫尾礦的含水率大于設計值,無法進行正常碾壓且未設

置可靠的防范措施;


 

2.堆存推進方向與設計不一致;

3.分層厚度或者臺階高度大于設計值;

4.未按設計要求進行碾壓。

(十五)經驗算,壩體抗滑穩(wěn)定最小安全系數小于國家標準規(guī)

定值的0.98倍。

(十六)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及“頭頂庫”未按設計設置通往壩頂、排洪系統(tǒng)附近的應急道路,或者應急道路無法滿足應急搶險時

通行和運送應急物資的需求。

(十七)尾礦庫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未經批準擅自回采;

2.回采方式、順序、單層開采高度、臺階坡面角不符合設計

要求;

3.同時進行回采和排放。

(十八)用以貯存獨立選礦廠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

所,未按尾礦庫實施安全管理的。

(十九)未按國家規(guī)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、專業(yè)技

人員和特種作業(yè)人員。

(信息公開形式:主動公開)

國家礦山安全監(jiān)察局綜合司2022年7月13日印發(fā)

承辦單位:非煤監(jiān)察司經辦人:楊凌云電話:64463864共印80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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